一.不得分别大小贵贱
一味追求放生之数量或大小,而对某些众生远离慈心。如见两盆鱼,心想若放这盆躯体小的众生,则价钱和数量要比放那盆躯体大的合算。或思维买一大堆田螺的钱,还不够买一只甲鱼的金额。因而弃大择小。所以放生时不要带着分别和预备买何品种的心态去买生,应当视随顺因缘遇见什么,就买什么。但一切要依政府法令规章行事。
二.不可预约放生
切勿事先与卖鱼或其他众生者直接或间接接触、明确或暗示即将要买生放生,使卖者闻讯捕捞。
三.勿随意对出售众生者劝说
勿轻易对出售众生者宣布和劝说我买鱼或其他众生是为了放生做功德,你应当怎样等等。因为并不了解对方对于因果之取舍观念,一旦被其把握和摸索出放生者出没的时间规律,所偏重放之品种,即便每次给放生者开诸方便,放生亦流于形势而形成弊端。使卖者为了放生者的需要而购抓某种众生,而放生者并不见得一次都能将卖者的货量都买掉,使未能被放的部分众生伤心埋怨。
四.不可不事先观察放生之地点环境及时间之选择
如果被放之众生,能放在适合于它生长的环境,则对其有极大好处。反之,若只顾放而不观察所放的地点,则对其害处多多。如将野兔置于众人处,飞鸟放于易捕地,鱼儿放入已被污染的河流水域等等。台风、大雨、地震等时间均不宜放生或喂生之活动。要注意活动人员之安全。
五.不可放入养鱼塭
严禁将鱼及水生动物放入鱼塭,鱼塭(养鱼池)为卖鱼杀生之来源处,不可将众生放入其内。
六.勿因噎废食
有人因见到自己或他人辛苦所放之众生,有被随后捕抓的危险,便以为这种放生毫无意义,且造就捕抓者的恶因。其实即便仅仅能延长众生一秒钟的生命,也应顺行。
七.倘使工作失误,勿轻易自咎
释放与解救他人的生命让众生幸福是永远没有过失的。因此许多放生者由于承载工具、放生时机因缘及种种不适因素等,致使所放众生不能全数尽活,因而自愧有罪于亡者众生,实际上众生从生到死,皆受制于因果,假如你尽力做了,它还是于放前死亡或放后死亡,此均实属因缘所使。彼既便如此,亦要比被人刀刃烹煮者幸之万倍,故这对于被放者而言,使其少苦而终,且免受死后之剧烈痛苦,仍具备不小贡献。况且你把放生的功德回向给他们,对其今后往生善道,仍具备积极深远的意义。故应知放生是你之大悲菩提心行无过失。
八.随缘放生
参加放生活动之人员可事先由各佛堂善信们相互告知,随缘参与勿特别劝说。
九.如放生仪轨功德回向
每次放生应依仪轨而行同时做功德回向,但不执着功德才是真功德。
十‧如不便放生,喂生亦应鼓励与赞
有些人因工作与居住环境之限制不便放生,因此随缘喂食饥饿之众生使其饱足快乐,亦属应鼓励赞叹之功德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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